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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玩具枪涉罪或将成为过去多人曾获刑【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2:47:08 阅读: 来源:攀登架厂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明确,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再唯枪支数量论。

该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定罪量刑应综合评估危害性

两院发布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官吴礼强介绍,我国枪支一般分为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两种;军用枪支又称制式枪支的认定比较容易,现实中比较疑难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仿真枪如何认定。

“这就涉及一个专业的鉴定问题,公安机关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规定,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认定为枪支。”他说。由于现实中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和玩具枪支枪口比动能很容易达到这个标准,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两支及以上就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大量这类案件都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且部分案件的处理有违社会公众的认知。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过去涉枪犯罪案件主要考虑枪支的数量。涉枪犯罪是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不仅仅取决于枪支的数量,还取决于枪支杀伤力的大小。仅考虑枪支数量,不重视枪支本身的杀伤力,这样的量刑可能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最终强调的是社会危害性

吴礼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批复保证了案件在整体上的处理,但由于枪支案件属于敏感案件,牵动较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的处理较好,所以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批复具有科学性,罪刑要均衡,决定罪的严重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只有准确把握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才能准确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确定相应的惩罚,实现罪刑均衡。”张永红认为,批复最终强调的是,行为的危害程度。按照现在的批复,可以实现对过去类似“天津老太”案件的妥当量刑。

“从批复的表述看,不仅涉及量刑的考虑,还涉及了定罪的考虑。如果持有人是出于收藏、把玩等目的,从网上购买了枪支,数量不大,没有使用或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按照批复的精神,可以考虑综合判断情节轻微,不作犯罪处理,按照行政违法处理,批复为这类行为的初罪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张永红说。

针对网友对批复“不够具体化”的质疑,张永红认为,就批复而言,不可能具体明确或者量化。“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是一个抽象的问题,不能类似于简单的数学计算,这也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之所在。”

案例

天津老太摆摊获刑

天津老太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赵春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给孩子买“玩具枪”被起诉

2016年,株洲市民叶新民,其助力车内被警方发现一支火柴枪。叶新民称,这把枪是通过淘宝买的,是给孩子当玩具的。经鉴定,这把火柴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其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被认定为枪支。株洲天元区检察院以叶新民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法院起诉。引发巨大争议后,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

怀化一男子因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怀化芷江县男子龙某,托朋友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并将枪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后因他人举报,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6月,龙某被芷江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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